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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修订草案出炉!参与修订的人大专家怎么看?
2016-05-31 17:06  

最近档案界最重磅的新闻莫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修订草案的出台啦,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次修订对现行档案法进行了大面积的调整,新增了很多条款,从原来的六章增加为九章,据相关部门领导估计改动幅度达到70%以上。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法学会召集了法学界和档案学界中研究档案法的20余名专家就国家档案局提供的《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评审,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宫晓东老师应邀参加了评审会议。小编特地去采访了宫老师,关于修订案的疑惑和问题都得到了宫老师耐心的解答,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专家怎么说吧~

1.我们发现档案法制定目的被大幅修改,这代表着什么?

答:这反映了档案人对法的认识的改变。世界上第一部档案法——法国的“穑月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就包含有保护前朝的档案免于毁灭和保证国民合理利用档案的目的。我国的第一部档案法是1979年由时任国家档案局的张中局长在当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制订提案,经过近十年的立法工作,于1987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88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的。当时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档案人员,二是加强档案工作,这就是我们最初对法的认识。1996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推行进行过一次修订,虽然只修改了4个地方,但是已经开始与社会经济进步接轨。这一次修法从2007年启动,也是历经近十年的时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50多稿的修改完善,对现行档案法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从目的到具体的法条,均体现出档案人对于利用法律调整档案现象中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已经形成,更接近于法治的本质,同时也反映了当今我国国家治理理念对档案事业的新要求,也较为充分地反映了当今档案事业发展过程的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及其解决策略,这确实是一大进步。

2. 档案的定义也进行了调整,将“文件、记录和数据”代替“历史记录”,与学界的定义不太吻合,这是不是一个问题?

答:这个问题业界的许多学者都有疑问和不同意见。法律上的定义和学术定义不同,“档案”在这里作为法定的概念需要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加以界定,因此需要考虑的是概念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事实上,档案法中的档案概念从来就没有与档案学中的档案概念等同使用,这是由于立法与做学问各自解析概念的出发点和意义不同所致。的确,从学术上讲,文件、记录、数据三个属概念在理论和逻辑上是有重合或承接关系的,似乎不应该并列作为属概念。但是近些年档案内容与形式有所扩展,特别是电子档案等现象产生,使得现行档案法中“历史记录”一词在理解上容易被窄化,增加文件、数据两个属概念更便于人们在实际工作中认识档案事务,界定档案边界,同时也为第六章关于档案信息化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铺垫。

3. 新修法条中专门强调了要加强与档案相关的各类人员的责任与素养,增加了很多相关条款,这是出于什么目的?体现出哪些方面的进步?

答:这一修订主要是着眼于档案事业整体建设和有效化管理。现行档案法仅局限于档案业务的规定,尤其是对国家档案馆业务的要求,这与我们一直以来根深蒂固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家档案事业的核心目标是丰富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的馆藏”的认识有关,导致现行的档案法更像档案馆法。这次调整且也在努力克服这一局限性,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档案馆和各级各类基层单位档案部门的业务,并且强化了档案在形成过程中的责任及管理要求,强调了“档案形成及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不是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而是各单位的领导”这一思想,有利于在档案工作中落实全员参与和全过程管理这种理念。人才建设是档案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档案人员在整体上需要逐步提升职业素养,从而形成职业化的档案干部队伍,有些基本规定或要求需要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化和保障。

4. 这次修订的法条增加了很多关于各类文件归档范围、档案馆征收范围,档案资产流向处置等内容。为何要如此细化地规定?

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深化,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多变化,档案的内容及范围也更多地反映出经济活动与民生权益的特点。因此,在档案法中进一步细化归档范围,明确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接收内容,以及对各种档案权属与流向依法予以保护和监管是很有必要的。宫老师还说道,法律其实就是在社会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对权利和义务的调整。将上述问题法律化,就是为了达到将档案资产化的目的,从而进一步按照资产处置的规律依法调整。档案资源是个人、组织机构乃至国家民族的文化遗产,遗产的前提首先是资产。所以从法律角度将其资产化,是一种进步。

5.本次修订中强调了档案信息利用,要求各级各类档案馆建立信息检索系统,特别是简化开放手续,这是不是表示国家要进一步鼓励档案开放利用?

答:重视档案信息的开放利用是国家政务公开的必然结果,也是档案工作进步的必然产物。以往我国档案工作主要是强调为国家政权机构服务,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档案的理解也发生着变化。虽然档案从起源上来说是产生于帝王身边,但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平等自由公正等观念的普及与深入人心,我们已经开始树立公共档案的所有者应该是全体公民这种意识,这种意识法国在两百多年前的“穑月档案法”中就已经有所体现了。我们这种意识的启蒙已经迟了近两个世纪。将档案信息更多更好地向社会公众开放,也是体现我国国家治理理念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档案限制开放的年限缩短,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在建设目标和服务理念上的转变。

6. 此次修订特别增加了信息化和电子档案一章,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对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有什么建设性意义?

答:这一改变中尤为重要的是赋予电子档案同纸质档案同等的法律效力。尽管我们在学术层面一直以来不断研讨和强调这一点,但是始终没有法律层面的支撑和保障。此次这一规定入法代表归档的电子数据将具备合法性,将以法律的名义赋予其证据效力。否则,日益增多的电子数据将是档案现象中的重大管理难题。由于一直以来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缺失法律保障,档案部门往往要求将归档的电子文件打印出纸本后整理移交,后来又要求将库存的纸本档案再进行数字化扫描。这些做法目的含糊,成本很高,效能极低,劳民伤财,不是现代化档案管理活动的规律和要义。

7.尽管已经入法,但是我们发现关于信息化的相关规定十分笼统,真的能达到规范相关工作的目的?

答:我国档案信息化工作虽然在这些年做了很多事情,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上来看,是处于低层次循环状态的。主要原因一是业务标准大都是手工管理经验的归纳总结,不适应信息技术的运行特点;二是档案人员对于信息化的理解尚属初级,导致大多数档案管理系统仍旧是在模拟手工管理方式,不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智能化和自动化的管理效能;三是仍然存在着档案管理系统运行与档案实际业务操作“两层皮”的脱节现象;四是档案管理系统与其他各类技术业务信息系统在数据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不兼容、不交互等问题。近期档案工作的发展,已经处于一种重大的转变时期,即由手工管理为主,信息技术只是作为档案管理的辅助手段,转变为由信息系统全程管控为主,手工介入为辅的“新常态”。基于这一发展趋势,本次修法设立专门一章,对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立、档案信息安全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仅仅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但这种以法律的高度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规范,无疑对改变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落后于其他行业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8.此次档案法有如此多的改变,对将来的档案工作会带来什么影响?

答:此次修订对未来的影响最重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1)从对档案业务的影响方面来讲,档案工作责任定位的进一步明确,对档案的形成和管理将产生重要的指导性甚至是强制性的作用。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入法,必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技术在档案领域更为广泛和更为有效的应用,促使档案工作突破我国信息化“最后一公里”的这道坎儿,从而使我国的信息化建设更加全面和深入,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达成;文件归档范围的细化、档案资产权属的合理处置、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改进,也将对我国档案管理的理念和具体措施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档案业务水平的提升和改进。(2)从对档案事业的影响方面来讲,由于监管范围、监管手段更加明确、丰富和理性,且档案行政行为也进一步纳入法律监管的范畴之中,有利于事业发展目标和事业管理向更加符合法治化社会发展要求的方向上靠拢;对档案人员的从业要求更加具体和合理,有利于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其职业修为纳入正规化的发展路径;档案业务标准的明确与强化,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档案业务标准体系的建设,促使档案工作的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更加符合档案现象的运动规律,形成业务活动的良性循环。(3)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来看,这次修订后的法律对于全民档案意识的强化会有长久的影响,对于公民和组织机构形成档案方面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对等意识具有启迪性作用。修改后的档案法将赋予公民和组织机构更多的档案权利,促使公民了解自己有知情权,带来全民共有档案意识的觉醒,对于社会民众的信息自由意识、信息平等意识、信息公开与公正意识、信息维权意识等都具有引导作用和保障作用,这一意义重大而深远。

9.此次修订后的档案法是否还有不足?

答:从企业档案管理专业方向的角度出发,我认为修订后的档案法还存在以下不尽如人意的问题:(1)修订的法条规定国有企业的档案要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但是,首先,企业档案数量十分庞大,国家档案馆未必有这么大的能力管理如此大量的档案;其次,大型国企都建有档案馆,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则对企业档案馆的定位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外,与企业行为有关的相关法律和现代企业制度都已经规定了保护企业的资产,尊重企业自行处置内部事务的合法权利,企业档案工作应该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企业档案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泛泛地规定企业档案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是否会产生侵犯企业法定权利的问题?所以说这一规定在实际落实上很可能会产生问题或矛盾,需要进一步细化说明或规定。(2)修订的法条要求各级各类单位都要执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业务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档案业务标准体系应该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应分级分行业制定与实施。如何在坚持档案管理标准化的前提下,尊重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档案的个性化特点,以保证档案资源的特色化和管理业务的针对性,尚属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讨论的问题。(3)修订的法条中仍然较少涉及有关公民个人针对个人需要利用相关档案信息的规定,如有关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涉及到我国目前有关专门档案管理体制的定位问题和档案工作服务理念需要不断调整的问题,应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改进和完善。

受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宫晓东老师

(转载“档案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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