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阅开放档案,本校师生员工需凭工作证、学生证等本人有效证件,均可借阅有关档案资料,不准代借。校外单位借阅档案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2.查询我校毕业生学籍档案相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进行查询;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同时请被委托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查阅机、绝密档案必须经相应级别保密负责人审批,查阅未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材料,除本课题负责人可以直接借阅自己的课题或材料外,其他人员必须填写《档案利用查阅单》方能借阅,借阅人必须保密。
4.凡因需复制的档案,一般由档案馆同意即可,密级较高的需经有关业务处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审批。
5.档案查阅者须填写相关登记表。
6.档案查阅者一般在档案馆查阅;若确需外借,须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一般不超过15天),用毕后及时归还。逾期不能按时归还者,事前应向档案馆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7.凡因借阅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毁或泄密者,将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